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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2015年01月09日 11:01:55 访问量:775

委属各单位:

为提高全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针对彭水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彭水自治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

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涵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行为和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国家、民族和时代对教师教育情怀、精神动力的崇高愿景。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五条   爱国守法

(一)爱国爱党,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不准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爱岗敬业

(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禁止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工作调动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积极开展课程辅助活动。严禁工作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  关爱学生

(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引导学生正确上网。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   教书育人

(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不准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二)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必须使用普通话上课,规范使用汉字。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因材施教。在教育教学的各环节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不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不按考试成绩和关系亲疏安排学生座位。

(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有个性的发展。

第九条   为人师表

    (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以身作则,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二)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有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等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吸烟及其他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事,教职工之间相互尊重,密切协作,坦诚相待,不妒贤嫉能,不推诿扯皮。

(四)尊重家长,指导家长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学生及其家长的人格尊严。

(五)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经商、玩牌。严禁酒后上课。

(六)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禁止单独将异性学生带到宿舍和其他僻静场所,严禁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第十条   终身学习

    (一)乐学善学,每年至少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

    (二)系统钻研专业知识,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加强岗位磨练,提升教书育人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学分,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并使用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廉洁从教

    (一)严禁教师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或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教师向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不准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禁止教师之间通过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严禁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学生并从中获利;

    (三)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收费,不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指定、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违规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严禁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取回扣。

    (四)严禁教师在各类招生、考试中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财物。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校(园)长“十条禁令”》,凡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好。

第十三条  各校每学年定期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情况纳入两项督导评估和教育视导内容。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师的处理分为组织处理和处分两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形式,由学校或县教委实施。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形式,由县教委实施。

    (二)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第十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责令改正,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        (三)项、第九条第(五)至(七)项、第十一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扣除6——12个月绩效工资。凡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教师,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三)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受组织处理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调离到边远学校工作;同一年度内,违反同一错误两次者,从重处理;同时违反本细则两条以上者,按照最高一级量纪,并从重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规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凡教师因违反本细则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处分的,必须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县教委实行每年教师节定期表彰制度。对“优秀教育工作者”、 “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师德先进个人”等进行评选表彰。凡教师个人多次获得该类型县级及以上表彰,均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对象、骨干教师(名师)培养对象,可优先推荐参加外出考察、脱产学习等。

第十七条  教师职业道德将作为教师上岗聘任、评职晋级、评优评先以及各类荣誉表彰推荐的必要条件,凡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县教委把师德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同时作为校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学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拟定具体、有效、具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14611

 

 

 

 

 

 

 

 

 

 


彭水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611

编辑:秦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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