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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教委转发中共彭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刹请客送礼风规定的通知

2013年04月16日 17:33:16 来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中学校 访问量:942

彭水教委发〔20133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转发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刹请客

送礼风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现将《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刹请客送礼风规定的通知》(彭水委发〔20133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13415

 

 

 

 

 

 

 

 

 

 

 

 

 

 

 

 

 

彭水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415

中共彭水自治县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彭水委发〔201336             核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刹请客送礼风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刹请客送礼风规定》予以印发,请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

县委、县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对违纪违规人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公开曝光,坚决刹住请客送礼不正之风。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47

彭水自治县刹请客送礼风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狠刹乱请客送礼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二)不准借生儿育女、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宴、开业庆典、调动升迁等事由请客收礼;

(三)不准借本人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婚庆事宜请客收礼。

    第四条  刹请客送礼风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惩处逗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查处;属国有企业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国资局或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查处;临聘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查处;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操办和参加喜庆事宜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发现1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制止不力的,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生1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现2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制止不力的,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党政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违规操办喜庆事宜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

    相关单位一年内有人员违规送礼发生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不包括临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喜庆事宜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调整工作岗位;属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适用于党纪政纪处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临聘人员违反本规定操办喜庆事宜的一律解聘。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不得有参与、支持、到场庆贺违反本规定操办喜庆事宜(含村居民和暂住流动人员办理除婚丧事宜之外的其它喜庆事宜)的行为。调查发现1起,对该人员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能提拔任用;发现2起,按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和调整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操办喜庆事宜违规所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财政。

   第九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各乡镇、街道依照本规定,指导各村(居)委修订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和暂住流动人员操办喜庆事宜行为。

    第十条  群众党员、村(居)委成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34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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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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